济宁市天合食品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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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代收款事宜声明 2020-11-23 本文被阅读 3461 次

    代收款事宜声明

    关于代收款事宜声明:

    为保证公司资产的安 全完整、降低公司资金风险特制定本管理规定:

    一、公司业务往来款项均以法人邵鲁峰名下账户收付款为准。

    二、任何销售人员,不得私自接收货款,包括接收现金,用个人银行账号、微信和支付宝等收款。

    三、为控制资金风险,货款确需进行代收的,业务员必 须向主管经理申请审批后方可代收。

    四、各销售人员名下的应收款,由其本人负责向客户催收,除合同规定有账期的,其余款项不得逾期超过一个月。逾期一个月以上不处理的,公司有权责令其限期回收,并有权视金额大小给予责任人100-1000罚款。

    五、公司严禁销售人员私自代收货款,如有代收款情况的必 须出具《代收款授权书》。若客户未能将货款交付到公司法人邵鲁峰名下账户,公司对此款项将不承担任何责任,后果由客户自负。

    特此通知!

    济宁市天合食品有限公司 

   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

    代收款事宜声明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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